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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二社会福利院2021 年单位预算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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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第二社会福利院2021年单位预算情况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重庆市第二社会福利院是重庆市民政局直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正处级。主要职责是:

1.为“三无”人员、残疾人和困难、失能、失智人员等收养人员提供服务。主要包括为“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和抚养能力)残疾人、老人和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供养、护理服务。

2.为社会老人提供休养服务。主要包括在满足“三无”残疾对象收养需求的前提下,为社会老人提供休养、食宿、生活照料、护理等服务。

3.提供医疗康复、社工服务。主要包括在资质范围内为残疾人和老人提供医疗康复服务和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

(二)单位构成

重庆市第二社会福利院内设办公室、财务科、总务科、颐康医院、社会工作科、业务科、膳食科、颐养园休养区、颐康园休养区9行政后勤部门。

二、单位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2021年年初预算数5811.94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784.68万元事业收入3208.06万元,其他收入45万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774.2万元。收入较2020年增加1160.7万元,主要是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增加81.2万元,事业收入增加448.06万元,其他收入减少47万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增加678.44万元

(二)支出预算:2021年年初预算数5811.94 万元,其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638.43万元,卫生健康支出91.85万元,住房保障支出81.66万元。支出较2020年增加1160.7万元,主要是基本支出预算增加463.6万元,项目支出预算增加 697.1万元。

三、单位预算情况说明

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784.68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784.68元,比2020年增加81.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288.5万元,比2020年增加81.2万元,主要原因是在院民政救助对象供养标准提高,主要用于保障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退休人员补助和民政救助对象生活补助等,保障单位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496.18万元,比2020年增加0.18万元,主要原因是残疾人护理服务业务经费增加,主要用于在院“三无”残疾人生活、医疗等护理服务

重庆市第二社会福利院2021年无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四、“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14万元,比2020年减少3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与2020年持平;公务接待费2万元,比2020年减少1万元,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对公务接待标准严格把控;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2万元,比2020年减少2万元,主要原因是公车改革后减少车辆;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与2020年持平。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重庆市第二社会福利院不在机关运行经费统计范围之内。

2、政府采购情况。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574.2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574.2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采购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3、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21年项目支出均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496.18万元。

4、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至2020年12月,本单位共有车辆4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4辆、执勤执法用车0辆。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购置车辆0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执勤执法用车0辆。

六、专业性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比如学校的学费收入、医院的医疗收入等。

(三)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四)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五)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救济费:反映按规定开支的城乡困难群众、灾民、归侨、外侨及其他人员的生活救济费,包括城乡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随同资源枯竭矿山破产但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矿山所属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的生活费,特困救助供养对象、临时救助对象、贫困户、麻风病人的生活救济费,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费,福利、救助机构发生的收养费以及救助支出等。实物形式的救济也在此科目反映。

单位预算公开联系人:黄智平  联系方式:023-66277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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