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社会福利院
2023年单位预算情况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重庆市第二社会福利院是重庆市民政局直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正处级。主要职责是:
1.为“三无”人员、残疾人和困难、失能、失智人员等收养人员提供服务。主要包括为“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和抚养能力)残疾人、老人和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供养、护理服务。
2.为社会老人提供休养服务。主要包括在满足“三无”残疾对象收养需求的前提下,为社会老人提供休养、食宿、生活照料、护理等服务。
3.提供医疗康复、社工服务。主要包括在资质范围内为残疾人和老人提供医疗康复服务和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
(二)单位构成
重庆市第二社会福利院内设党政办公室、人力资源(标准化)科、财务科、后勤保障科、颐康医院、社会工作科、业务科、膳食科、颐养园休养区、颐康园休养区共10个内设部门。
二、单位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2023年年初预算数7299.08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2413.57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1265.86万元,事业收入3579.65万元,其他收入40万元。收入预算较2022年增加1604.46万元,主要是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增加380.42万元,政府性基金拨款增加1265.86万元,事业收入减少51.82万元,其他收入增加10万元。
(二)支出预算:2023年年初预算数7299.08 万元,其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945.85万元,卫生健康支出38.61万元,住房保障支出48.77万元,其他支出1265.86万元。支出预算较上年增加1604.46万元,主要是基本支出预算增加307.75万元,项目支出预算增加1296.71万元。
三、单位预算情况说明
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2413.57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413.57万元,比2022年增加380.4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843.78万元,比2022年增加82.68万元,主要原因是在职人员增加,主要用于保障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退休人员补助等,保障单位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1569.79万元,比2022年增加297.74万元,主要原因是残疾人护理服务业务经费增加,主要用于院民政救济对象供养,残疾人护理服务。
2023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1265.86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支出1265.86万元,比2022年增加1265.86万元,主要原因是项目支出上年结转增加,主要用于服务对象居区维修改造,设施设备购置。
四、“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14万元,与2022年持平。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与2022年持平;公务接待费2万元,与2022年持平;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2万元,与2022年持平;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与2022年持平。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本单位不在机关运行经费统计范围之内。
(二)政府采购情况。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423.33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25.33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398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采购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三)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23年项目支出均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1569.79万元。
(四)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至2022年12月,本单位共有车辆4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4辆、执勤执法用车0辆。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购置车辆0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执勤执法用车0辆。
六、专业性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现金流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四)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五)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六)“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七)救济费:反映按规定开支的城乡困难群众、灾民、归侨、外侨及其他人员的生活救济费,包括城乡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随同资源枯竭矿山破产但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矿山所属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的生活费,特困救助供养对象、临时救助对象、贫困户、麻风病人的生活救济费,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费,福利、救助机构发生的收养费以及救助支出等。实物形式的救济也在此科目反映。
单位预算公开联系人:杜俞佳 联系方式:023-662778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