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重庆市殡葬事业管理中心是重庆市民政局直属参公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正处级。主要职责是:
1.承担殡葬管理的具体事务。主要包括为殡葬行业发展规划和管理规范的制定提供辅助服务,受委托承担殡葬事务的监督管理事务性工作、发放殡葬证件,做好规范殡葬服务的具体事务工作。
2.为推动殡葬改革提供服务。主要包括为推行火葬、改革土葬、革除丧葬陋习、提高殡葬服务水平提供服务。
3.提供殡葬事务咨询服务。主要包括为殡葬服务单位开展业务培训,提供殡葬管理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
(二)单位构成
重庆市殡葬事业管理中心内设办公室、业务科、监督科共3个科室。
二、单位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2025年年初预算数1342.01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342.01万元;收入比2024年减少410.2万元,主要是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减少410.2万元。
(二)支出预算:2025年年初预算数1342.01万元,其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306.52万元,卫生健康支出16.09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9.39万元;支出比2024年减少410.2万元,主要是项目支出减少410.2万元。
三、财政拨款情况说明
2025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342.01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342.01万元,比2024年减少410.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05.91万元,主要用于保障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退休人员补助等,保障单位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与2024年持平;项目支出1036.1万元,主要用于为推动殡葬改革提供服务,促进殡葬事业发展,比2024年减少410.2万元,主要原因是减少殡葬事业改革(市级)和办公楼装修改造工程项目。
2025年无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支出,与上年保持一致。
四、“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25年“三公”经费预算5万元,与2024年持平。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与2024年持平;公务接待费1万元,与2024年持平;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万元,与2024年持平;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与2024年持平。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2025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运行经费56.14万元,与2024年持平;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物管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二)政府采购情况。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2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1.2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采购1.2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三)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25年项目支出均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1036.1万元。
(四)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至2024年12月,本单位共有车辆1辆,其中机要通信用车1辆。2025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购置车辆0辆。
六、专业性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单位根据以前年度预算安排、项目需求等情况合理预计。
(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指缴入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的高中以上学费、住宿费、高校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等教育收费。单位根据教育收费标准、学生人数等合理预计。
(三)事业收入(不含教育收费):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不包括教育收费。单位根据本年度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计划,结合上年度收入等情况进行预计。
(四)上级补助收入:指从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取得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补助收入。单位结合上年度上级补助收入等情况进行预计。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本单位所属下级单位上缴给本单位的全部收入(包括下级事业单位上缴的事业收入、其他收入和下级企业单位上缴的利润等)。单位结合上年度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情况商附属单位进行预计。
(六)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单位应当根据本年度事业单位经营活动计划,结合上年度事业单位经营收入规模、经营状况和市场行情等因素进行预计。
(七)其他收入:指债务收入、投资收益等收入,单位根据情况合理预计,全部编入预算。
(八)上年结转结余资金:包括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结转结余和单位资金结转结余。财政拨款结转是指项目实施周期内,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预算未全部执行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财政拨款结余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财政拨款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结转结余、单位资金结转结余是指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当年实际剩余的财政专户资金、单位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二)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三)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四)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五)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六)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本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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