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寄养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12-14 00:00:00  来源:儿童福利院

      1.家庭寄养办公室负责对寄养家庭进行培训、指导、检查、监督。
  2.每月由院方按双方协议拨给寄养儿童生活费用,要求寄养家庭要科学安排、合理使用。
  3.寄养儿童试养期为三个月,如发生虐待或达不到院方要求的,院方将终止寄养协议。凡涉及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院方保留追究该家庭责任的权力。
  4.家庭寄养办公室每月对寄养家庭进行定期指导和不定期的检查及电话询问,以对每个寄养家庭全面了解,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
  5.家庭寄养管理人员依据《家庭寄养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对寄养家庭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考核。
  6.寄养家庭要依据《寄养家庭岗位职责》的要求开展工作。
  7.寄养儿童发生正常死亡,寄养家庭应立即通知院方并提供一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有关善后事宜由家庭寄养办公室和寄养家庭共同处理,所需费用由院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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