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19 11:12:32来源:市婚管中心
一、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婚姻登记条例》;
(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四)《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若干规定》;
(五)《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21〕8号)。
二、试点地区
全市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和万盛经开区实施内地居民结(离)婚登记“跨省通办”和“全市通办”试点。
三、试点期限
2021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
四、试点内容
在试点期间,我市将内地居民结婚登记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扩大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在重庆市内的经常居住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五、预约方式
当事人可提前2至30天通过市政府“渝快办”、市民政局官网及微信公众号、电话或直接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分时段预约,在预约时间段凭预约号办理婚姻登记。
六、办理方式
男女双方符合《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受理结婚登记申请条件的,可在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重庆市内的经常居住地办理。
七、办理单位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和万盛经开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两江新区辖区内的婚姻登记由渝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
八、登记机关职责
对本辖区内的居民、持有《重庆市流动人口居住证》或《暂住登记凭证》人员、现役军人依法办理结婚登记。
九、受理条件
办理结婚登记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男女双方自愿结婚,且均无配偶(未婚、离异、丧偶);
(二)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三)男女双方没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四)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十、应提交的证件及证明材料
(一)在一方户籍地办理的,应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出具双方当事人有效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再婚还需提交本人离婚证。
(二)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办理结婚登记的,除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外,还应分情况提交以下证件:
1.双方均非重庆户籍的当事人,应提供一方的《重庆市流动人口居住证》。
2.仅一方为重庆户籍的当事人,应提供重庆籍当事人的《暂住登记凭证》或非重庆籍当事人的《重庆市流动人口居住证》。
3.双方均为重庆户籍的当事人,应提供一方的《暂住登记凭证》。
4.现役军人选择在另一方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除按照《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若干规定》需提交的证件外,还应当提交另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重庆市流动人口居住证》或《暂住登记凭证》。
(三)现役军人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户口簿;户口已注销的,提供已注销的户口簿或者户口注销凭证。
当事人除提交以上证件及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上述应提供的证件及证明材料必须齐全、整洁、有效。
十一、不予办理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都有配偶的;
(四)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十二、办理程序
证件及证明材料齐全、有效,且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十三、办理须知
(一)当事人提交的户口簿,应当包含户口簿首页、增减页(针对插页式户口,装订式户口不需要)和本人页,有按照规定加盖的户口专用章和户口登记的日期。当事人为集体户口无法提供户口首页的,可以提供加盖户口簿保管单位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当事人提供的集体户口常住人口登记卡(表)包含户口住址、当事人个人信息、户籍专用章等内容的,可不提供集体户口簿首页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户口在迁移期间的,当事人应当先办理落户手续,领取户口簿,再办理结婚登记,或者由户口迁出地出具有效的户籍证明办理结婚登记。
(二)居民身份证应当在有效期内,损毁不能辨认、被剪角或照片与本人相貌发生较大变化难以辨识的,当事人应当先办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再办理结婚登记。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或户口簿上无当事人公民身份号码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领取新的居民身份证。
(三)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按照《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若干规定》执行。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再办理结婚登记;军人证件或军人居民身份证过期的,应当先到有关部门办理有效证件,再办理结婚登记。
(四)服刑人员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时,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可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身份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对个人婚姻状况的声明与户口簿上的登记及婚姻登记档案记载应当一致。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1、当事人声明“未婚”的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栏记载内容应当为“未婚”或空白等,同时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上没有其任何婚姻登记信息。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栏记载为“未婚”或空白等,但婚姻登记档案记载有当事人结婚登记或离婚登记信息:当事人实际状况确是未婚的,应当先到记录该结婚或离婚信息的婚姻登记机关更正相关信息后,再办理结婚登记;当事人实际婚姻状况为离婚或丧偶的,当事人应提供相关材料并重新做出声明或到户籍部门更正婚姻状况;当事人实际婚姻状况为已婚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结婚登记。
2、当事人声明“离婚”的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栏记载内容应当为“离婚”,且能查询到当事人离婚信息;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栏记载内容为“离婚”, 但查询不到当事人离婚信息的,应当提交离婚证或诉讼离婚生效司法文书等材料;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栏记载为已婚、丧偶、未婚等其他内容的,且户口簿登记日期在离婚日期之前的,当事人应当提交离婚证或信息共享获取的离婚信息或诉讼离婚生效司法文书等材料。
3、当事人声明“丧偶”的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栏记载内容应当为“丧偶”;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栏记载为其他内容,当事人应同时提交配偶死亡证明,或通过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可查到其配偶死亡信息。死亡证明包括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医院、公安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证明书、因死亡而注销户口的资料等。
(六)结婚登记照片应当为近期彩色半身免冠合影照片,不得使用黑白照、婚纱照、剧照和艺术照等,少数民族当事人提交的照片是否免冠从习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