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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和“全市通办”试点期间离婚登记办事指南

时间:2022-05-19 17:10:10来源:市婚管中心

一、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婚姻登记条例》;

(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四)《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若干规定》;

(五)《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21〕8号)

二、试点地区

全市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和万盛经开区实施内地居民结(离)婚登记“跨省通办”和“全市通办”试点。

三、试点期限

2021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

四、试点内容

在试点期间,我市将内地居民离婚登记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扩大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在重庆市内的经常居住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五、预约方式

当事人可提前230天通过市政府渝快办、市民政局官网及微信公众号、电话或直接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分时段预约,在预约时间段凭预约号办理婚姻登记。

六、办理方式

男女双方符合《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受理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可在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重庆市内的经常居住地办理。

七、办理单位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和万盛经开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两江新区辖区内的婚姻登记由渝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

八、  登记机关职责

对本辖区内的居民、持有《重庆市流动人口居住证》或《暂住登记凭证》人员、现役军人依法办理离婚登记。

九、受理条件

办理离婚登记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双方依法办理过结婚登记,现仍为夫妻关系; 

(二)夫妻双方自愿离婚;

(三)夫妻双方共同签署离婚协议书,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

(四)夫妻双方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夫妻双方必须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并在离婚冷静期30日届满后,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十、应提交的证件及证明材料

(一)在一方户籍地办理的,应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出具有效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等。

(二)在一方经常居住地办理离婚登记的,除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需要提交的证件外,还应分情况提交以下证件:

1.双方均非重庆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应提供一方的《重庆市流动人口居住证》。

2.仅一方为重庆户籍的当事人,应提供重庆籍当事人的《暂住登记凭证》或非重庆籍当事人的《重庆市流动人口居住证》。

3.双方均为重庆户籍的当事人,应提供一方的《暂住登记凭证》。

4.现役军人选择在另一方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除按照《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若干规定》需提交的证件外,还应当提交另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重庆市流动人口居住证》或《暂住登记凭证》。

(三)现役军人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户口簿;户口已注销的,提供已注销的户口簿或者户口注销凭证。

(四)本人的结婚证。

当事人除提交以上证件及证明材料外,双方还应各提交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单人照片。

上述应提供的证件及证明材料必须齐全、整洁、有效。

十一、不予办理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离婚登记: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或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的。

十二、办理程序

证件及证明材料齐全、有效,且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按照“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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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办理须知

(一)当事人提交的户口簿,应当包含户口簿首页、增减页(针对插页式户口,装订式户口不需要)和本人页,有按照规定加盖的户口专用章和户口登记的日期;当事人为集体户口无法提供户口首页的,可以提供加盖户口簿保管单位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当事人提供的集体户口常住人口登记卡(表)包含户口住址、当事人个人信息、户籍专用章等内容的,可不提供集体户口簿首页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户口在迁移期间的,当事人应当先办理落户手续,领取户口簿,再办理离婚登记,或由户口迁出地出具有效的户籍证明办理离婚登记。

(二)居民身份证应当在有效期内,损毁不能辨认、被剪角或照片与本人相貌发生较大变化难以辨识的,当事人应当先办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再办理离婚登记。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或户口簿上无当事人公民身份号码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领取新的居民身份证。

(三)现役军人办理离婚登记按照《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若干规定》执行。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再办理离婚登记;军人证件或军人居民身份证过期的,应当先到有关部门办理有效证件,再办理离婚登记。

(四)服刑人员申请办理离婚登记时,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可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身份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对个人婚姻状况的声明与户口簿上的登记及婚姻登记档案记载应当一致。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六)离婚登记完成后,当事人要求更换离婚协议书或者变更离婚协议内容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七)离婚登记照片应当为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不得使用黑白照、婚纱照、剧照和艺术照等,少数民族当事人提交的照片是否免冠从习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