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19 15:26:45来源:市婚管中心
一、受理单位
重庆市婚姻收养登记管理中心
二、单位职责
(一)承办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婚姻、收养登记的具体工作;
(二)提供全市婚姻收养登记管理的指导服务;
(三)开展婚姻收养政策宣传,提供婚姻家庭咨询服务。
三、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四、收养登记
(一)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二)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儿童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四)华侨办理收养登记所需证件和证明材料:
1.护照;
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五)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办理收养登记所需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有效通行证件、身份证;
2.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六)外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由本国收养组织和在华代理人致电023-67729991联系涉外收养事宜。
(七)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限及程序:
港澳台居民、华侨收养登记审批时限为30日,外国人收养登记审批时7日。
办理程序如下:
申请—评估—审批—登记—颁证
温馨提示
(一)收养登记条件补充说明:
1.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2.收养人年满30周岁(收养继子女不受此限);
3.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或收养继子女,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
4.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收养继子女不受此限);
5.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的疾病(收养继子女不受此限);
6.无配偶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7.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申请收养的,需要进行收养评估。外国人申请收养的,收养评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符合收养条件,并确定收养对象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请致电023-67729991咨询、领取材料准备单。
办理登记地点及时间
中心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9号(金源饭店旁)同聚远景大厦14楼
邮政编码:400020
受理时间:工作日14:00 ——17:00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23- 67729991
投诉电话 :023- 67727737
官方网站 :hgzx.cq12349.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