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7-11 11:34:11来源:婚管中心
印发《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
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
婚姻登记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中、基层人民法院,各分院、区县(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各 公安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 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 经开区民政局:
为妥善有效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 登记引发的各类纠纷,维护婚姻登记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节 约行政成本和司法资源,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 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等规定,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重庆 市民政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 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实施意见》,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 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实施意见
一、人民法院办理涉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 类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案情实际,依法推进诉非分流工作,与涉诉民政部门及人民检察院加强沟通衔接,最大限度促进所涉行政 争议实质化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人民法院立案部门收到涉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 婚姻登记类行政案件的起诉材料后,应当主动向起诉人了解纠纷成因、初步评估起诉期限等基本情况,并将相关起诉材料交行政 审判部门甄别处理。
三、人民法院行政审判部门经甄别认为行政争议尚未超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最长诉讼保护期限的,应当在七日内由立案部门登记立案。
人民法院行政审判部门经甄别认为行政争议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最长诉讼保护期限,但符合撤销婚姻登记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撤销 婚姻登记的司法建议书,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不符合撤销婚 姻登记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由立案部门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
四、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 婚姻登记类行政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制作《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并告知其权利义务。同时将《受理通知书》和监督申请书副本发送民政部门和相关案件当事人,并告知其权利义务。
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发现的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 姻登记类行政案件,由负责行政检察的部门到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登记受理,并依照前款规定将《受理通知书》发送民政部门和相关案件当事人。
五、跨区域集中管辖行政案件的法院受理的当事人冒名顶替 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类案件,原则上由受理案件法院所在地同级对应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并履行相应的法律监督职责。
人民检察院发现的未进入诉讼程序的跨行政区域当事人冒 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类行政案件,应及时将相关线索移送婚姻登记民政部门同级对应的人民检察院办理。
六、人民检察院办理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 类行政案件,应当依法开展调查核实,查清案件事实,相关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应当积极配合。经审查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生效行 政裁判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调查核实认定情况、监督情况,认为婚 姻登记存在错误应当撤销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撤销婚姻 登记检察建议书,并跟踪督促其依法纠正。发现民政部门在婚姻 登记管理、审核流程等方面存在管理漏洞或者制度缺陷的,可以 一并向民政部门发送改进工作检察建议书,督促其整改完善。
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 作假婚姻登记类行政案件中,发现相关个人涉嫌犯罪的,依法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受理调查。
九、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 姻登记的报案、举报,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移送的相关案 件线索,经调查属实的,依法依规认定处理并出具"办理婚姻登 记的一方当事人系虚构身份或假冒他人身份"等相关证明材料, 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犯罪事实,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立案 侦查。
(一)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构成重婚,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以重婚罪立案侦办;
(二)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骗取公私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立案侦办;
(三)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伪造、 变造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材料,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以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立案侦办;
(四)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等依法 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 姻登记的,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的,以使用虚假身份 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立案侦办。
十、公安机关侦办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 记案件,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以冒用居民身
份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予以处罚。
十一、民政部门对于当事人反映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办理婚 姻登记,或者婚姻登记的一方反映另一方系冒名顶替、弄虚作假 骗取婚姻登记的,应当及时将有关线索转交相关部门,并配合做 好调查处理。
民政部门在收到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事实认定相关证 明、情况说明、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等证据材料后,应当对 相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启动作出撤销或者更正婚姻 登记程序。
十二、民政部门作出撤销或更正婚姻登记决定前,应制作《×xx民政局撤销或者更正婚姻登记决定事先告知书》(附件1), 并依法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十三、民政部门决定撤销或者更正婚姻登记的,应制作《× xx民政局关于撤销或者更正×××结婚登记的决定》附件2),
并于作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同 时抄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及档案馆。
十四、民政部门作出撤销或者更正婚姻登记决定后,应首先 在婚姻登记信息系统里对应撤销或者更正的信息进行备注说明, 然后在婚姻登记信息系统"撤销或者更正依据”栏中录入撤销或 者更正婚姻登记信息的所有内容,并在附件中上传《×x×x民政 局撤销或者更正婚姻登记决定事先告知书》《×xx民政局关于撤销或者更正×××结婚登记的决定》《×××民政局送达回执 证》,同时参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存档保管相关文书和 证据材料,不得删除婚姻登记系统中的原始登记信息。
十五、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 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等文件要求,及时将使用伪造、变 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 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纳入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当事 人名单,由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
十六、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司 法解释等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1.×××民政局撤销或者更正婚姻登记决定事先告 知书
2.×××民政局关于撤销或者更正×××结婚登记 的决定
3.×××民政局送达回执证
附件1
xxx民政局撤销或者更改婚姻登记 决定事先告知书
×××撤(更)告字第×××号
×××: (男/女方/利害关系人)身份证件号码: ×××
×××(男/女方,身份证件号码: ×××),与男(女)方 当事人(持“×××"身份证件,号码为: ×××”,于××× 年×××月×××日共同向×××民政局(街道、乡镇人民政府) 婚姻登记处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并取得了结婚证(结婚证字号: ×××).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查实,与×××办理结婚登记的×××系×××(虚构身份或冒用他人身份),并向本机关出具了《×××函》(×××号).
本机关认为,该结婚登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和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 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印发的《关于妥善处理以 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拟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更改)×××民政局(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 记处于×××年×××月×××日办理的×××与×××的结 婚登记(结婚证字号: ×××).
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3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民政局(印章) ×××年×月×日
附件2
xx×民政局
关于撤销或者更改x××结婚登记的决定
×××撤(更)字第×××号
×××: (男/女方/利害关系人)身份证件号码: ×××
×××(男/女方,身份证件号码: ×××),与男(女)方 当事人(持"×××"身份证件,号码为: ×××),于××× 年×××月×××日共同向×××民政局(街道、乡镇人民政府) 婚姻登记处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并取得了结婚证(结婚证字号: ×××).
×××于×××年×××月×××日向民政部门投诉,(向 公安机关报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向×××检察院提 请监督),请求撤销×××与×××的结婚登记。×××法院(检 察院、公安机关)于×××年×××月×××日向我局出具司法 建议书(检察建议书、有关证明、情况说明),建议×××.
经×××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调查核实,(或经×××鉴定机构司法鉴定,结婚证字号××× 的结婚登记档案中×××签名和指纹与×××本人的笔迹和指 纹不一致),与×××办理结婚登记的×××系×××(虚构身 份或冒用他人身份).
本机关认为,该结婚登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和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 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印发的《关于妥善处理以 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的 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更改)×××民政局(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 记处于×××年×××月×××日办理的×××与×××的结 婚登记(结婚证字号: ×××).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民政局(印章) ×××年×月×日
附 件 3
xx×民政局送达回证
受送达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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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书 名称及文号 | |||
送达方式 | 送达时间 | ||
受送达人签名 | |||
代收人(身份) 及代收理由 | |||
见证人及 见证日期 | |||
备注 |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2022年5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