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渝中府发[2012]43号文件)规定,凡户籍在渝中区且符合以下范围条件之一的,为我区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具体如下: | |||||||
救助方式 | 救助范围 | 救助内容 | 救助 标准 | 救助 比例 | 救助程序 | ||
资 助 参 保 | 1、低保对象 ; 2、城市“三无”人员; 3、城市孤儿; 4、在乡重点优抚对象 ; 5、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 6、民政部门建档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包括城市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7、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 | 1、城市“三无”人员、城市孤儿及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按照二档个人缴费标准,由政府全额资助参保; 2、其他救助对象中,参加一档的,按照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由政府全额资助参保,自愿参加二档的对象,个人自负90元,其余部分由政府资助。 | 对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资助:一档资助标准为60元; 二档资助标准为:一般对象60元;特殊对象为150元; | 1、资助参保程序:街道审核资料-个人基本信息录入-民政身份确认-缴费申报-系统数据汇总-区局审核的“一站式”流程办理。 2、资助参保时限:当年9-12月在本区参加居民医保的民政救助对象为次年享受资助参保待遇对象。 | |||
门诊医疗救助 | 1000元门诊救助 | 1、城市“三无”人员; 2、城市孤儿; 3、低保对象中80岁以上老年人; 4、低保对象中的重残重疾人员。 | 救助对象患病持《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产生在用药目录内的门诊费用,经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后,自负部分在限额内给予救助。 | 1000元/年 | 100% | 1、资格确认:本人申请、社区审查、张榜公布、街道审核、区民政局审批、系统确认救助信息。 2、持卡就医:对象持《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结算时,按“先医保报销后民政救助”原则同步享受救助。 | |
500元门诊救助 | 1、1000元门诊救助以外的低保对象; 2、在乡重点优抚对象 。 | 500元/年 | 100% | ||||
住院 医疗救助 | 普通 疾病救助 | 1、低保对象 ; 2、城市“三无”人员; 3、城市孤儿; 4、在乡重点优抚对象 。 | 救助对象患普通疾病持《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符合医保统筹范围的住院费用,经居民医保或城镇职工医保报销后的部分,按规定享受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 | 年救助额 累计不超过1万元 | 70% | 对象持《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经医院诊断需住院治疗的,报经民政部门认定激活后,出院结算时,按“先医保报销后民政医疗救助”原则,同步享受救助。 | |
5、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 6、民政部门建档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 年救助额 累计不超过6000元 | 50% | |||||
重大 疾病救助 | 1、低保对象 ; 2、城市“三无”人员; 3、城市孤儿; 4、在乡重点优抚对象 ; | 救助对象患22类特殊疾病(即重大疾病),持《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经医院诊断需门诊放化疗、透析、输血的门诊费用或住院治疗后,所产生符合医保统筹范围的费用,经城镇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报销后的部分,按规定享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 年救助额(含门诊和住院) 累计不超过10万元 | 70% | 对象持《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经医院诊断需门诊放化疗、透析、输血或住院治疗的,报经民政部门认定激活后,出院结算时,按“先医保报销后民政医疗救助”原则,同步享受救助。 | ||
5、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 6、民政部门建档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 50% | ||||||
大额费用医疗救助 | 1、低保对象 ; 2、城市“三无”人员; 3、城市孤儿; 4、在乡重点优抚对象 。 | 救助对象患22类特殊病疾以外的其他疾病,持《社会保障卡》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一次产生费用(符合医保统筹费用)在3万元以上的,经城镇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报销后的部分,按规定享受大额费用住院救助。 | 年救助额 累计不超过6万元 | 70% | 对象持《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经医院诊断需住院治疗的,报经民政部门认定激活后,出院结算时,按“先医保报销后民政医疗救助”原则,同步享受救助。 | ||
5、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 6、民政部门建档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 50% | ||||||
重病病种及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情形 | |||||||
重大疾病病种 | 住院医疗救助 重病病种22类 | 1、肺 癌 ;2、食道癌;3、胃 癌;4、结肠癌; 5、直肠癌;6、乳腺癌;7、宫颈癌; 8、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9、再生障碍性贫血;10、终末期肾病(尿毒症);11、耐多药肺结核;12、艾滋病机会性感染;13、重性精神病;14、血友病;15、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16、慢性粒细胞白血病;17、急性心肌梗塞;18、脑梗死;19、重症甲型H1N1;20、1型糖尿病;21、甲亢;22、唇腭裂。 | |||||
1000元门诊医疗救助 重病范围 | 1、符合住院重病救助22种疾病; 2、医保规定重(慢特)病范围且办理了《重庆市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的疾病。 | ||||||
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情形 | 以下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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