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住须知

 

重庆市第一社会福利院

休 养 人 员 入 院 须 知

        

             休养人员:

您好!

欢迎您入住重庆市第一社会福利院      休养区,在您进入30天的试住观察期里,您可能不熟悉这里的集体生活环境,当您遇到困难需要帮助时,您和您的家属可以求助于我院的工作人员,他们会真诚地为您和您的家属服务。在这30天里,我院会根据您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和生活能力等进行观察期评估,使您能够享受到与您身体状况相适应的护理级别。同时,为了让您早日融入集体生活,现将我院的休养人员入院须知发给您,请您和您的家属仔细阅读、积极配合,共创健康、和谐、文明、美好的休养环境。

一、请仔细阅读《养老服务合同》的内容,该协议、入院须知、服务项目及评估内容等是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的主要依据,协议双方须严格履行协议内容。

二、我院实行人性化服务,开放式管理(精神康复中心休养人员除外)。休养人员自愿选择入院和出院,在院休养期间进出自由,如发生意外(摔伤、走失、突发疾病等),自行负责。外出夜间不能返回,须本人或家属向休养区书面请假。精神康复中心休养人员休养期间不允许外出,若有特殊情况必须外出,应在家属陪同下向精神康复中心书面请假。凡不假外出者,后果自负。

三、家属陪同休养人员到所安排的房间后,请首先清点房间配置物品数量及是否有损坏,认真核对水电气表的起始记录,房间应保持整洁,室内物品应按规定摆放,严禁在墙上、门上钉钉子,不得将私人家具、家电等物品带入房间。严禁私自安装监控、录音设备等,入住后,请爱护院内设备设施,若人为损坏,将据实赔偿。不得将电动轮椅带入院内,若强行将电动轮椅带入院内,发生意外事故,由家属和休养人员承担一切事故责任。

四、我院可义务为介护休养人员提供备用金管理服务。若需此项服务,家属可自愿将备用金交给所在休养区办公室,并保管好收据凭证以备查验。建议家属勿将现金交给介护休养人员本人及护理人员保管,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五、家属或休养人员应将老人的既往病史、药敏史等情况真实地告诉医生或休养区工作人员,以便休养人员入院后的病情诊断。若使用医保卡就诊,休养人员生病住院时必须将医保卡交到医院医保科才能办理住院手续。休养人员若需换药、换尿管、换胃管、注射等涉及医疗治疗的项目,家属不得私自要求护理员完成,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六、请休养人员或家属妥善保管药品,遵医嘱服用。

七、请在休养区统一安排的地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加热食品,严禁将电炉、磁炉、电饭煲、微波炉、洗衣机、冰箱等带入休养区房间自炊,因违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和消防安全责任。若不服从管理强行在房间自炊或私接电线,我院有权终止履行协议。

八、休养人员入院时,请勿将贵重物品、存折带入院内,如果违规带入院而丢失,责任自负;严禁探视人员将宠物带入院内;除休养老人外,其他任何探视人员都不得私自在休养区留宿。

九、休养人员和家属不得向工作人员送钱送物。

十、若有休养人员在院休养期间不幸去世,请家属接到我院通知后,及时来院处理后事。为了保护丧家权益,我院规定职工(含护工)不能推荐治丧机构,请丧家自愿选择治丧方式并自行联系丧葬服务机构。

十一、请休养人员和家属注意在每月30日前缴清次月费用,逾期将按协议约定缴纳违约金。请妥善保管好入院押金及其他费用交纳的原始收据。否则后果自负。

十二、请销假制度。乙方外出实行请销假制度,若乙方为自理老人,可自行书面请假外出。若乙方不假外出(以请假条为依据)产生的后果由乙丙方自行负责。乙方请假外出期间发生的一切意外事故和产生的各种费用均由乙丙方承担。精神康复中心的老人必须亲属书面请假方能外出,请假期间发生的一切意外事故均由丙方承担。

十三、休养人员出院时请先到休养区办公室交清公物,结清一切费用,凭休养区开具的出院通知单,并带上入院押金原始收据和当月护理费原始收据到业务发展科办理出院手续。

附:

业务科联系电话:(023)62590251

休养区联系电话: 一区:(023)88966314  

         二区:(023)88966491

         三区:(023)88966317

         四区:(023)88966368

         五区:(023)88966340

         六区:(023)88966346

         福康医院电话:(023)88966037、(023)88966410